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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 2024-04-21 09:54:40 | 作者: 江南体育
近几年,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,合同陷阱也是花样百出。近日,裕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,那么当事人是如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呢?
被害人苏某是从事美容行业的,一个偶然的机会,在行业微信群里结识了被告人李某。通过攀谈,苏某了解到李某是从事美容行业店务管理和美容产品经销工作的,可以帮助苏某经营的某美容院进行正规化管理,会每个月派讲师到店内为员工素质培训,还可以提供更优质畅销的美容产品。苏某对此半信半疑,李某为取得苏某信任,便称有一家美容管理公司,可以与其签订拓客协议。于是苏某来到李某公司做当地考验查证,在确认与李某描述相符后, 同意与其合作,并签订了拓客协议,加盖了公司印章,支付了5000元服务费和10000元货款。协议签订后李某派讲师到苏某的店内培训了三次,苏某觉得该培训很有用,更加相信李某能为我们自己所带来收益。但是在此期间李某一直未向苏某提供货物。为了稳住苏某的情绪,李某又向苏某抛出了高利润的诱饵,声称与自己签订第二份合作合同后,将会保证苏某的美容院盈利翻倍,在李某的花言巧语以及双倍利润的诱惑下,苏某信以为真,便又与其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,支付了60000元费用,其中36000元为货款,24000元为服务费。签署协议后,李某亲自到苏某的店内进行培训,并且发给了苏某21套货物共计15000元。之后苏某找李某索要剩余的货物,李某一直说厂家没有货,并且再也没派人到苏某的公司做培训。当苏某再次找到李某所在的公司,发现已经人去楼空,再也联系不到李某本人。
苏某此时才发现了自己被骗了,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,随后李某被抓获。经审理查明李某的美容管理公司是未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虚假公司,公章也是找人私自刻制的。
裕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案发后,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;庭审中,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,均可酌情从轻处罚。据此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四条、第七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。
做生意签合同,是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促使合作的顺利进行,但随着市场经济以及高科技手段的发展,通过伪造资料、隐瞒事实等手段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时有发生,一个字眼儿的差别就可能会引起巨额的财产纠纷,因此裕华法院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及履行合同过程中,一定要谨慎仔细浏览合同,多方面搜集信息,核实对方信息真实性,防止掉进合同的陷阱里。并且切莫轻信陌生人的谗言,莫要被高利润冲昏了头脑,因此导致签订了虚假合同,造成财产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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